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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XX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XX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7号红棉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68443217-X。 法定代表人胡国明。 被执行人XX远,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XX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租金336073.75元,并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被告XX远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24983.9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16年12月14日为9993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5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远名下粤E×××××小型汽车一台,待与另案一并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