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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612号原告: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锦田路。法定代表人:郭学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1栋1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