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巧云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巧云,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253号 申请人:宋巧云,女,1979年12月,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何锋,男,1979年6月,汉族,莒南县人。 申请人宋巧云与被申请人何锋(2016)鲁1322财保253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何锋驾驶的鲁QS2757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王明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锋驾驶的鲁QS2757号重型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