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838陈清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412民初2838号原告:陈清,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法定代表人:蒋中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原告陈清与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陈清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5日解除。二、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96000元。三、陈清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陈清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今后陈清不再向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