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财信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财信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财信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被执行人李继光,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胡雪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工人西村129栋1号。内蒙古财信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呼青证内字第326号公证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有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