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赛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