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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艳娟与吴楠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娟,吴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苏艳娟。被执行人吴楠。申请执行人苏艳娟与被执行人吴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吴楠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款14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2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