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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海成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804刑初3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海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海成到营口市鲅鱼圈区84号体育彩票站购买“快乐12”彩票,到下午14时许,其不仅将赢来的18000余元全输没了,还欠彩票站5000余元彩票款。彩票站工作人员劝其别玩了,并要求其结清彩票款,其谎称家人会给其送钱,骗取被害人田某的信任,为其继续垫付彩票款,至晚上17时许,彩票站为其垫付彩票款31844元,被告人黄海成表示没有能力偿还,被害人田某于当晚20时报警。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海成的身份证明。其出生于1981年1月5日,系成年人。2、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和代销证。证明:本案中两个彩票站的销售资格。3、欠条。证明:2016年3月11日黄海成给万隆体彩打欠条9500元,承诺明天下午2点前还。4、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3月12日-3月13日黄海成和孙某1的通话记录。5、情况说明。证明:彩票站只有一个帐号,帐号内存储的是全天营业额,无法区分出被告人黄海成打印彩票的金额,黄海成打印的彩票未留存根;经办案民警核查,黄海成无正当职业,经济收入不详;黄海成女友吕建杰的电话已暂停服务,经民警多方查找未能找到;黄海成拒绝提供其家人的联系方式,办案民警无法联系到其家人。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7、证人孙某2证言证人孙某2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所作证言。证明:黄海成欠其儿子彩票款后取钱并打欠条的经过。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黄海成案发当天没有给其打过电话,但向其借过钱其称没有钱,其也不知道黄海成欠彩票款的事。9、被害人田某陈述①被害人田某于2016年3月12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以家里一会儿给送钱为由骗取其工作的彩票站彩票款31884元。②被害人田某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欠其彩票款31884元想赊账,其没同意后报警的事实经过。③被害人田某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骗其彩票站垫付彩票款的事实经过。10、证人孙某1陈述①证人孙某1于2016年3月13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以银行卡内有钱为由骗取其彩票款9500元的事实经过。②证人孙某1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在其彩票站打彩票欠其彩票款12500元,后当天去银行取出3000元还欠款后还欠9500元,给其打的欠条承诺第二天还款,后没有还其报案的事实经过。③证人孙某1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所作陈述。证明:黄海成打彩票欠其垫付彩票款12500元后取出3000元,给其打9500元欠条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①被告人黄海成于2016年3月13日依法所作供述。证明:被告人黄海成明知自己没有钱的情况下,仍虚构其银行卡有钱的事实,骗取孙某1的信任,骗取彩票款9500元。②被告人黄海成于2016年3月13日依法所作供述。证明:其明知家人不会为其送钱,仍虚构其家人会送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彩票款31844元。③被告人黄海成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所作供述。证明:其欠孙某1彩票款后打欠条的经过及其明知王某没有钱借给其,仍伪装打电话并承诺被害人田某有人送钱而骗取彩票款的经过。其去田某彩票站并没有带钱,1.8万元是在该彩票站所赢奖金后又输光。1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证明:2016年3月23日,经孙某1辨认,辨认出黄海成是骗其的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海成的辩解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诉人黄海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欺骗被害人田某,不构成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相一致。关于上诉人黄海成提出的其没有欺骗被害人田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海成在被害人田某让其结清彩票垫付款的情况下,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虚构家人会来送钱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继续为其垫付彩票款,至案发前上诉人黄海成共支付彩票款0元,且上诉人黄海成在侦查机关拒不提供家人的联系方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彩票垫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傅 尧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