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68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30000。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周至县某某镇。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