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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向林与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林,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林,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生,吉林市昌邑区大街创益发金属门业商店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该商店职工。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北大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峰。申请执行人李向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李向林自行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向林书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