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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留平、徐优媛与周洪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留平,徐优媛,周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留平,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优媛,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洪根,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留平、徐优媛与被执行人周洪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洪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根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