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施昌龙、罗祖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昌龙,罗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号申请执行人施昌龙,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罗祖平,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县。施昌龙与罗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祖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昌龙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材料款540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施昌龙与罗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罗祖平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罗祖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昌龙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施昌龙现被执行人罗祖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