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廖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廖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住所地:开远市灵泉东路461号。负责人胡俊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飚,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民,男,1966年3月8日生,彝族,住开远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美红,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告廖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雪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