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亦东、胡张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亦东,胡张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66号申请执行人:史亦东,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张校,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262号史亦东诉胡张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5560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9.5元,执行费28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