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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满世明与雷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世明,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满世明,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雷阳,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满世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雷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118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2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恢字第81号,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366号。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1400元,承担执行费7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执字第1118号、(2015)南执恢字第81号、(2017)黑0103执恢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