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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文勇与尹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勇,尹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568号原告:胡文勇,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尹霞,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胡文勇诉被告尹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胡文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文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胡文勇负担。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