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文勇与尹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勇,尹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568号原告:胡文勇,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尹霞,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胡文勇诉被告尹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胡文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文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胡文勇负担。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