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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银聚与许昌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许国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聚,许昌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许国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251号原告:张银聚,男,汉族,1948年8月2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芬,女,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昌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食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被告:许国朝,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聚诉被告许昌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许国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聚撤回对被告许昌市华济医院有限公司、许国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银聚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