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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勇涛,赵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勇涛,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凤仙,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勇涛、赵凤仙银行账户余额6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