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尹某与叶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叶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326号原告尹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6日。被告叶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1日。原告尹某诉被告叶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被告主动将其处的原告物品积极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琴承担一半即175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