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常州旭朗电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常州旭朗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96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旭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怀德南路77-20幢15号。法定代表人:方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旭朗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