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某、郭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35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39年11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职工,死者郭某乙儿子。被告:郭某甲,女,生于1954年2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退休职工,死者郭某乙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静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