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忠玖、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忠玖,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住重庆市武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3-18。法定代表人:钟世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文。上诉人邓忠玖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民初1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邓忠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作用原审被告,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23日,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务川县世纪东升新城锦绣城一期11#、12#、13#楼商业外墙立面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重庆万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于同年8月25日进行了结算,是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邓忠玖二被告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自治县,属于原审法院所在地,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邓忠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莉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