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满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刚,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刚,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鲁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满刚酒后驾驶辽C7E3**轿车,载乘陈喜文、刘庆波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新市场路段时,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满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满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满刚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车辆照片,视频,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刚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