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郑廷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61号。法定代表人:许长坡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19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19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静超执行员 吕小勇执行员 樊 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