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春荣与杨晓丽、万海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荣,杨晓丽,万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荣,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杨晓丽,女,汉族,住博乐市。被执行人:万海军(系杨晓丽丈夫),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荣与被执行人杨晓丽、万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57210元。未执结标的额15721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民终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李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