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天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天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天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景顺,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祖贵,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天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天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