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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正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普坪村168号法定代表人:冉耀恒被执行人:和正勇,男,1974年1月20日生,纳西族。关于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