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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文华和贺茹;兰州兰影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贺茹,兰州兰影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097号原告李文华,女,1969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贺茹,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兰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小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登云,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华与被告贺茹、兰州兰影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文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李文华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