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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义东与李初明等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东,李初明,王秀芹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816号原告:许义东,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李初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王秀芹,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东与被告李初明、王秀芹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义东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