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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五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下湄桥工业北道联运公司进门右边空地。经营者:张威。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黄雀艳代理审判员  姜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