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丽雪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雪,陈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1092号原告:吴丽雪,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龙,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丽雪与被告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丽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小龙立即返还吴丽雪借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陈小龙支付吴丽雪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陈小龙因需向吴丽雪借款27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月利率为2%,如逾期还款应承担吴丽雪因催讨所产生的的律师费。后经催讨,陈小龙未能还款付息。陈小龙未作答辩。吴丽雪向本院提供陈小龙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增值税发票等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陈小龙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针对吴丽雪的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吴丽雪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应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可证实陈小龙于2016年12月16日向吴丽雪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吴丽雪借款27000元、吴丽雪因主张本案权利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等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陈小龙向吴丽雪出具借条一份,并确认向吴丽雪借款27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借款月利率为2%,逾期还款应按逾期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应承担因催讨款项所产生的律师费。后经催讨,陈小龙未能还款付息,吴丽雪遂于2017年2月9日提起诉讼,并因主张本案权利而实际支出律师费3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吴丽雪与陈小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小龙拖欠吴丽雪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清偿责任。吴丽雪主张陈小龙应支付诉争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以支持。陈小龙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丽雪借款2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陈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丽雪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陈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