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汉雄与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雄,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新丰县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661号原告:李汉雄,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紫城村。法定代表人:徐慧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浪浩,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广东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慧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浪浩,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新丰县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紫城村。法定代表人:徐慧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浪浩,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原告李汉雄与被告新丰云髻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广东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新丰县云髻山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李汉雄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汉雄负担。审判长 丘 福 源审判员 罗 少 卫审判员 ���小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春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