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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志龙与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龙,丁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龙,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丁玉林,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志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作出的(1998)广流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广流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