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立洋与袁元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洋,袁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22号原告:马立洋,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袁元,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马立洋与被告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於虹& # xB;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 迎 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逸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