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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立洋与袁元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洋,袁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22号原告:马立洋,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袁元,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马立洋与被告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於虹& # xB;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   迎   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逸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