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德萍与姜礼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德萍,姜礼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邵德萍,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姜礼恩,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邵德萍申请执行姜礼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姜礼恩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