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坤山与褚砚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坤山,褚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财保17号申请人:陈坤山,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褚砚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申请人陈坤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褚砚华价值5470000元的财产(房产及银行存款),申请人陈坤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坤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坤山提供的担保物陈坤山与汪红共同共有的的位于乾坤大道蔚蓝新都202幢9楼0904号房屋、陈坤山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一宫村四组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湖北博时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孝感市开发区三利村土地一宗。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褚砚华所有的价值5470000元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坤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艳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