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志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志强,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收缴赌资48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7年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志强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江志强在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1弄12号开设“按摩店”,容留卖淫女在该店内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一次,其从中获取30元的台费。2017年2月21日,违法行为人张某2、黄某分别与违法行为人李某各发生性关系一次,违法行为人张某1与违法行为人李某谈好价格并由张某1支付嫖资一次(未发生关系),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现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志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黄某、李某、江志强、沈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义乌市中心医院医疗证明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江志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志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江志强归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志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江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