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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付德彪与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彪,彭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653号原告:付德彪,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现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彭海龙,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区。身份证号码:×××.原告付德彪与被告彭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付德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德彪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