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梁建秋与李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534号梁建秋、李子元: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建秋与被执行人李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建秋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子元支付赔偿款25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子元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建秋赔偿款12000元,余下赔偿款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梁建秋自愿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