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寇雨静诉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雨静,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610号原告寇雨静。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幢*层***室。注册号610000100046087。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原告寇雨静诉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4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其借款114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年息为20%;2013年12月14日被告借款4560元并出具欠条,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4至2014年12月14日。2014年2月9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其借款15376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年息为20%。2014年2月9被告借款6150元并出具欠条,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14日为74100元,要求至实际偿还之日),偿还借款4560元;2、被告偿还借款15376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9日为94831元,要求至实际偿还之日),偿还借款6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寇雨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