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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庄鸣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鸣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鸣鹤,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南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鸣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鸣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庄鸣鹤驾驶严重超载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1850公斤,实载24540公斤),从漳浦县深土镇沿漳东线往赤湖镇方向行驶,途经深土镇山边村“锦客隆超市”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庄鸣鹤未能确保安全、谨慎驾驶,其驾驶的闽F×××××号货车车头右前角碰撞前方路右由魏某骑行的自行车后轮左侧,致使魏某倒地受伤,造成魏某左侧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均构成轻伤一级,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被告人庄鸣鹤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庄鸣鹤肇事后立即停车将被害人魏某送医救治,并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庄鸣鹤与被害人魏某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庄鸣鹤在肇事车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外,另行补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700元。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交通法庭审理后,判令由肇事车辆闽F×××××号货车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魏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5612.56元。上述补偿款及赔偿款均已履行。被害人魏某对被告人庄鸣鹤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鸣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庄鸣鹤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庄鸣鹤到案经过的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2016)闽062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魏某出具的补偿款及赔偿款收条及谅解书、南靖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害人魏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鸣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上路行驶且未能谨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庄鸣鹤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鸣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鸣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艺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