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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涛,何雪玉,覃愈丰,毛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9867-5。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涛,男,1989年1月7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何雪玉,女,1988年1月28日生,住柳州市柳北区,系梁涛之妻子。被执行人覃愈丰,男,1977年5月9日生,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毛艳珍,女,1976年10月5日生,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涛、何雪玉、覃愈丰、毛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愈丰、毛艳珍自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1、覃愈丰、毛艳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宅基地(产权证号:江江国用【2013】第XXXXXX号,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600000元的价格变卖以偿还债务;2、买受人董春强(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董春德(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董春毅(男,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共同以600000元的价格购买覃愈丰、毛艳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X宅基地,并一次性将该款足额交付给覃愈丰、毛艳珍;3、覃愈丰、毛艳珍收款后,即时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40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变卖已成交,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XXXXXX宅基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春强、董春德、董春毅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董春强、董春德、董春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春强、董春德、董春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