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与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124号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代表人:孔繁东,组长。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沈俊超,经理。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与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将原存放的土运回原地,恢复地貌,拆除地上建筑,清理垃圾,保证原告土地正常耕种;2、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18,657.10元(暂算至2017年,最终以实际归还土地为支付截止日),并按《土地租赁协议》额外支付一年复耕费18,657.1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因追讨此款的交通、误工、咨询、写稿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组原是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第二居民组,2015年1月份,平房乡红花营子村与其他二个村合并,成立现在的白池沟社区,我组改成现在的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二十六组。2008年4月5日被告租赁我组0.375亩土地,2011年1月30日租赁我组3.4亩土地,2011年6月24日被告租赁我组5.58亩土地,2011年6月24日被告租赁我组7.606亩土地。分别在租赁土地时与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1年8月16日被告与我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金变更为每年每亩1,100.00元,以上缴租形式,每三年给付一次。被告总计租赁我组土地16.961亩。按约定被告应该在2017年1月1日前给付下三年的土地租赁费,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所以现在依法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判决被告将土地正常耕种,并支付土地租赁费及复耕费和因追讨此款的交通、误工、咨询、写稿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平泉县平房满族蒙古族乡红花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现平泉县平房满族蒙古族乡红花营子村已经撤销,合并到平泉县平房满族蒙古族乡白池沟社区中。因此,本案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泉县平房乡白池沟社区第26居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