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恩明与姚仁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明,姚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98号之一申请人吴恩明,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姚仁辉,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居民,住宝清县。申请人吴恩明与被执行人姚仁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吴恩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仁辉在银行的存款,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恩明与被执行人姚仁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