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三英泰和广告有限公司与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英泰和广告有限公司,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5320号原告北京三英泰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院。法定代表人章华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腾,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居委会小团山电信塔旁37号。原告北京三英泰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泰和公司)与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淑云、郝建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英泰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腾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三英泰和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1日,三英泰和公司与腾信公司签订《全案服务合同书》,约定由三英泰和公司向腾信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包括:策略体系服务、创作体系服务、设计体系服务,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度费用为144万元整,合同按月计费,每月服务费为12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三英泰和公司依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腾信公司未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2014年8月26日,腾信公司向三英泰和公司送达《关于终止三英泰和公司对经典明苑广告创作、设计体系服务的函》,腾信公司称因其自身原因暂无法支付相关款项,要求2014年8月31日终止《全案服务合同书》,结算尚欠三英泰和公司广告费12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全部结清。现腾信公司尚欠三英泰和公司广告服务费70万元未付。三英泰和公司起诉,要求腾信公司支付广告费7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腾信公司既未进行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腾信公司(甲方)与三英泰和公司(乙方)签订《全案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沙沟尾项目”提供全程宣传推广服务,包括策略体系服务、创作体系服务、设计体系服务等事宜;策略体系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地产政策分析及相关对策、地产市场环境分析及相关对策、项目推广问题点分析及相关对策、项目解决问题方法及相关建议、项目各方案细节执行及相关建议等5个方面的策略体系服务范围;创作体系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的卖点整合、项目的名称整合、项目的主题整合、项目的创意构架、项目的创意延展等5个方面的创作体系服务范围;设计体系服务主要包括项目VI视觉设计、现场包装设计、媒介宣传设计等方面的设计体系服务范围;以上服务范围仅作为工作整体内容参考,具体工作内容则以乙方根据项目各阶段实际需要所提交的提案内容为准;乙方服务费并非按件计算,且不因甲方项目调整或工作内容变更而减少;甲方应对项目总体宣传推广方案的创意风格及功能内容提出书面要求,如果甲方不提供此要求,将由乙方根据项目的特点提供宣传推广方案;甲方须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甲方每星期一向乙方反馈每周销售情况分析,如进线量、拜访量、成交量、看楼途径、存在问题等等,甲方至少在乙方提案壹周前提交项目上一阶段的销售分析以及下一阶段的营销执行计划;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以保证乙方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需安排专门人员组成甲方“沙沟尾项目”工作小组,小组人员应根据甲方要求参加各类会议。乙方项目小组人员如有调整,乙方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本合同双方合作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项目年度费用总额为144万元,本合同按月计费,每月服务费为12万元整,该服务费并非计件收费,且不因甲方工作计划变更而减少,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首付启动款项12万元整,从第一年度合作第二个月起,每月五日前甲方须支付乙方当月月费12万元;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累计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继续提供服务,乙方解除合同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若甲方无原因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无原因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均需向对方书面提出。2014年8月26日,腾信公司向三英泰和公司送达《关于终止三英泰和公司对经典明苑广告创作、设计体系服务的函》,内容为首先我公司感谢三英泰和公司一年多的时间的合作。现由于售楼市场不稳定,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上的一定困难,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为了减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决定终止三英泰和公司对我公司经典明苑的广告创作、设计合同事宜,具体如下:1、终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止;2、我公司所应付给三英泰和公司10个月的服务费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合计费用为120万元;3、我公司分别按二次付清全部款项,具体付款时间为:在2014年9月中旬和2014年9月30日付清我公司所欠你公司的全部费用。腾信公司尚欠三英泰和公司70万元。上述事实,有《全案服务合同书》、《关于终止三英泰和公司对经典明苑广告创作、设计体系服务的函》、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英泰和公司与腾信公司签订的《全案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三英泰和公司已依约履行,腾信公司未按其承诺付清广告费,三英泰和公司要求腾信公司支付广告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英泰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七十万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