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永分公司与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永分公司,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58893839-X。法定代表人鲜光彬,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民路臣田综合楼南边10楼2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920376-0。法定代表人钟发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永分公司与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少量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永分公司款项227092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0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47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