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岚与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岚,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311号原告:姚岚,女,1983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23号。法定代表人:聂祝锋。委托代理人:邓建强,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岚与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姚岚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吕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