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繁军、刘长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军,刘长来,孟繁军,刘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25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来,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繁军与被执行人刘长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6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50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繁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桂利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