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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575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号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