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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江英与任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英,任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450号申请人郭江英,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任翠英,男,1952年6月15日生,住林州市。郭江英申请执行任翠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合民初字第13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