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江英与任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英,任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450号申请人郭江英,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任翠英,男,1952年6月15日生,住林州市。郭江英申请执行任翠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合民初字第13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法亮 来自: